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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州资深辩护律师联系电话

2021-02-26
肇州资深辩护律师联系电话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们首先需要干的事情有哪些呢?如何才能妥善的处理好交通事故所带来的纠纷呢?或许还有好多人不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接下来肇州辩护律师小编就为您收集了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立即打“122”电话报警,听候处理。2、公安交警部门接报后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取证,恢复交通。3、经现场勘查,不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结论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道路状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死者家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并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预付伤者的抢救医疗费及事故责任保证金,如不预付则暂扣车辆直至事故处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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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州辩护律师介绍夫妻债务如何承担。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1、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因此,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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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州辩护律师介绍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步骤是怎样的?(一)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资质的岗勤民警当场处理,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处理。(二)民警在填写法律文书时,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三)民警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并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四)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执勤民警应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民警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2、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3、当事人不同意由民警调解的。(六)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事故认定书》,由各大队事故中队发放,《事故认定书》的存档联及处罚决定书由事故中队立卷保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向肇州辩护律师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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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又叫表明作者身份权,它的存在能够很好的保护好作者的合法权益。那么署名权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呢?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否可以转让呢?资深辩护律师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些疑惑,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我国的署名权。《著作权法》第十条 第二款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而根据法律规定,署名权不在该范围内。《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可转让权利有:(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署名权的性质和能否转让的一些解答。综上所述,署名权不能转让的,署名权转让,割裂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人身关系,也是弄虚作假,愚弄社会公众的行为。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肇州辩护律师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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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是也有人为了赚取钱财,会想法设法偷税漏税甚至是逃税。那么什么是税收违法行为呢?税收违法行为的行为种类有哪些呢?下面跟着肇州辩护律师小编来了解一下吧。税收违法行为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并应承担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税收责任以税收违法行为为前提,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税收责任就无从谈起。肇州辩护律师介绍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1.行为主体具有广泛性,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指税收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即行为中权利的享有者或义务的承担者,或者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还包括其他主体,如委托征税主体、协助征税主体、税务代理人等。2.行为具有特定性,税收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的行为。即税收主体必须实施了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的法律规范是税法,侵害了税法所保护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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