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简易程序是一名交警就可以处理的。简易程序当然也是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关于交通事故建议程序的规定有哪些?下文是哈尔滨离婚律师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关于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哈尔滨离婚律师就介绍到这里。
哈尔滨离婚律师介绍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具体清偿顺序如下:(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知识就是哈尔滨离婚律师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之间不合法的债务一般是属于个人债务,如赌博欠下的债务等,由举债方自己偿还,另一方是没有责任偿还的。
哈尔滨离婚律师介绍夫妻债务如何承担。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1、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因此,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哈尔滨离婚律师介绍获得商标授权的好处。可以通过商标使企业的产品即时获得消费者认知。产品本身的质量当然很重要,但若再有一个良好的商标做为指导,消费者就能很快的记住这个产品,也就更容易接受。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同样的产品,结合商标的知名度可以带来比原来高的价格和高的销售额,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由商标授权者的巨型推广活动直接得益。商标授权者为了维持本商标的市场地位和知名度必须不断的培育商标角色,提醒消费者这些品牌商标的存在,更多的引起消费者的关注。这些商标的推广会直接给 被授权商带来更好的销售业绩。一般来说的话商品授权主要是在于商品的质量,品牌授权的话不仅对于质量来说有一定的保障,而且还需要进行培训,这两个授权有各自的好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和哈尔滨离婚律师了解。
在离婚的时候除了共同财产要处理外,还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但是有些债务并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欠下来,而是一方的赌债或是其他问题导致,另一方觉得自己没有必要承担这笔不合法的夫妻共同债务。哈尔滨离婚律师小编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夫妻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下面哈尔滨离婚律师就详细介绍一下。(一)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债务,虽为一人单独所负,也应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认定和处理。(二)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随着中国的离婚率逐渐增加,选择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包含哪些内容呢?离婚协议限制女方再婚是否违法?下面哈尔滨离婚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离婚协议限制女方再婚是否违法,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由此可知,结婚与离婚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离婚协议,以是否再婚作为获取房产的条件,实际上限制了合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也是对的婚姻自由的干涉。因此,“不得再婚”这项附加条件,违背了《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可以认定,离婚协议第三条属于无效约定。但是,法律同时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虽然协议限制再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离婚协议书的其他条款仍是有效的。所以哈尔滨离婚律师说这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