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医疗纠纷中的手术同意书
摘要:根据我国法令的规定,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受到危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差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补偿职责。
例:孩子8岁,因为鼻子腺样体肥大和分泌性中耳炎住院,经多方了解,我们决议不给孩子做扁桃体切除手术,故手术同意书上,只是腺样体切除和耳朵分泌物穿刺,可是实际手术下来却被奉告扁桃体也被全部切除。这个算是怎么确定?
答:根据我国法令的规定,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受到危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差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补偿职责,一起医疗机构违反法令、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治疗规范的规定,藏匿或许拒绝供给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伪造、篡改或许销毁病历材料等行为造成患者危害,则推定医疗机构有差错,但患者或许近亲属不合作医疗机构进行符合治疗规范的治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迫情况下现已尽到合理治疗职责,限于其时的医疗水平难以治疗等情况造成患者危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补偿职责。
假如患者或许其近亲属不合作医疗机构进行符合治疗规范的治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差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职责。一起,患者的危害有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治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供给相反依据外,推定该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危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以上描述,假如您以为患者在治疗过程中,院方确实有不尽职行为,则您应该拿出相应的依据证明院方不尽职,假如院方不能拿出相反依据证明自己无责,则应确定院方与患者人身危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院方承担补偿职责。因此您可以收集院方不尽职的依据向法院申述,以维护您母亲的权益。其次,假如您以为院方的行为造成了医疗事故,需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的,应当由两边当事人共同托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作业的医学会安排判定。此外,您可以针对医疗纠纷向法院申述后,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判定,但需求由两边当事人洽谈确定具有资历的判定人,洽谈不成的,由法院指定判定人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