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文字作品和汇编作品存在一定区别,汇编作品的作者都是独立完成的,发表应该以编辑人为名义,而合作文字作品不是这样,要求作者共同完成作品,并且是由合作者共同发表。汇编作品是针对之前原作品的编辑....那还有哪些区别呢?大庆律师在线为你解答。
一、合作文字作品和汇编作品的区别
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汇编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人对汇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在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作为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于汇编权是作者的专有权利,因而汇编他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时,应征得他人的同意,并不得侵犯他人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
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合意,而文字合作作品要求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是成果是可区分的,而文字合作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区分的。
3、汇编作品以编辑人的名义发表,而文字合作作品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二、汇编作品的特点有哪些
1、集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最典型的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是独立存在或者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选集、百科全书、词典、摄影画册等。但是,也有一些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只是相对独立的,如多人创作的教材等。
2、独创性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可否给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
文字作品支付报酬有什么办法
依据我国著作权的规定,文字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通过转让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等方式实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