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此指导各级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其中,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条款引发关注。
大庆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司法解释加强了夫妻间没有举债一方的司法保护,弱化了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这是回归《婚姻法》本质的表现,是对与《婚姻法》背道而驰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拨乱反正”。
新解释的出台有“拨乱反正”的作用
怎么评价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任何一个司法解释或法条的出现,背后体现的都是法律对各方利益的平衡。所谓平衡,就是两害相衡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
前天出台的司法解释,加强了夫妻中没有举债一方的司法保护,自然也就弱化了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
如果有人认为这是对债权人权利保护的加强,那就是这个解释出台后,债权人会要求没有举债配偶补充签字。就算对方不补充签字,这个债权数额没有超过夫妻日常生活所负,那是夫妻双方都要偿还。
解释的出台是回归婚姻法的本质。
之前《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争议很大,那是把夫妻之间债务共担作为原则,而把各自负责作为例外。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总结起来就是,婚姻法基本政策是,收入以夫妻共有为原则,债务以同担为例外。但之前的第24条导致很多人离婚后莫名背上了巨额债务,与婚姻法的本质背道而驰。所以这个新解释的出台是回归婚姻法本质。
比如,亲子关系是与生俱来而不能斩断的,夫妻关系是半路结伴而且可以依法结束的。从债务角度讲,老子欠债儿子都可以不用换,夫妻之间丈夫欠债而要妻子偿还,显然是不合理的。
新解释出台后,对以前的债务纠纷有“拨乱反正”的作用,但也会有人出现新的担忧,但我认为,并不会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因为我们有正常的途径进行举证、查证,法院也有相应的手段。就算你假离婚,大额财产都是有迹可查,恶意把财产转移给一方,导致另一方没有偿还能力时,债权人可以追诉,维护权益。
高法为何在这个时间点发布?
法律会在利益之间选择一个相对的平衡点。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很多人利用这一条规定,用财产转移的方式赖账。
因为这种情况的存在,才会出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这条解释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夫妻之间用假离婚或者真离婚等方式逃避债权人的债务。
2003年《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出台后一直有争议。受牵连的配偶越来越多,这些人不仅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牵连,甚至是已经离婚的配偶,还受前妻或前夫的牵连。只要债务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哪怕离了婚都要还债,很多人根本没有能力去还钱,生活非常困难。
社会上有一个“反24条联盟”,绝大多数都是家庭主妇。
如今,债权人和受牵连的配偶的合法权益关系已经严重不平衡,所以又出台了一个新的司法解释,来寻找这中间新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