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我国婚嫁习俗之一,在男女双方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以婚约为前提,因牵涉财产,往往会产生纠纷。
大庆律师事务所提示您不论是之前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没有对彩礼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目前审理此类婚约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部分彩礼往往会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的开销,且依照习俗女方也会相应地给付男方一定数额的陪嫁嫁妆,以上费用都应折抵返还的彩礼;另一方面二人处于恋爱期间互赠礼物和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红包转账行为,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赠与行为,这些财产的性质都属于不以缔结婚姻关系而进行的婚前财产赠与。
此外,随着《民法典》实施,不少人认为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意味着禁止给付彩礼。事实上,这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误读,该法条的完整规定是“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条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婚姻自由,禁止买卖婚姻,而非禁止符合习俗的一切金钱往来。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