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大庆律师事务所认为具体说来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切实尊重、认真对待当事人的申诉权利。申诉权既是当事人的重要诉权,也是当事人的基本人权,法官的头脑中要树立尊重当事人申诉权的意识,要在办案中认真对待当事人的这项权利,不能将其行使申诉权看作没事找事、胡搅蛮缠。
二是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要认真复查,防止申诉复查程序流于形式。办好刑事申诉案件,原审法院和上级法院都要认真负责,防止上下推诿、程序空转。根据现有规定,刑事申诉案件首先要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所在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诉以后,一定要认真审查,不能敷衍塞责、草率驳回。
三是上级法院要认真履行把关和监督职责,尽量使刑事申诉案件终结。根据现行规定,上级法院是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第二道程序,也是重要程序,更是当事人实现申诉权愿望的比较重要程序。所以,上级法院履行好把关和监督职责对于服判息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实践中看,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判的,上级法院就是比较高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判的,上级法院就是高级法院。
四是要完善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机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重在完善工作机制。第一,要落实合议庭办案机制,对刑事申诉案件都应当由合议庭集体办理,合议庭要真正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集体合议、集体决策。第二,要完善主审法官会议机制,对刑事申诉案件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法律疑难问题的,要通过主审法官会议聚集智慧、形成共识。第三,要落实阅卷提讯机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要尽可能地阅卷,需要面见当事人的,要尽量面见当事人,当事人被羁押的,要提讯。
刑事申诉案件往往与特定的历史条件、司法环境联系密切,仅靠某一个法院和某一种手段往往解决不了问题,必须上下级法院相互配合,办案机关相互配合,取得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才能实现服判息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