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其意思就是说初次从国家那获得了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偿的方式在一定的时间内通过出让,转租借给他人的一种行为。
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在经过签完出让合同缴纳完地价后就能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
因减少地价或者是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为了实现抵押权对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地面上的建筑物、附属物进行转让的。法院需要裁定处分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地面上的建筑物、附属物的转让及大片的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等。
下面大庆律师事务所就为大家介绍关于土地使用转让的相关知识。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2]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