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力鹏,现任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大庆市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大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担任肇源县人民政府、担任大庆市城建大项目管理办公室法律顾问。擅长婚姻家庭、合同、公司事务、刑事、版权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执业二十余年,在房地产法律案件、环境污染侵权、工伤事故等案件中,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全面的法律知识以及高水准的执业态度,为委托人维护了正当权益,挽回了高额的损失。此外,利用其余时间研究劳动人事纠纷案件及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德国(包含受到德国所影响的部分国家在内),一般的合同又被分成了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两个部分(譬如买一份报纸,将会成立一个债权合同和两个物权合同),关于物权合同的部分在物权法中另外有所规定。根据所谓的物权无因性理论(Abstraktionsprinzip),物权合同独立于债权合同之外,当债权合同因为某些原因而无效,如一个汽车买主以其意思表示错误而撤销该买卖合同时,汽车所有权移转的物权合同并不会因而无效。这时,不当得利法会代替合同法而使不当的财货变动回复到原始状态。
在英美法系中,除了要约与承诺外,约因是另一个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约因”指合同的各方都必须提供一些值得令合同成立的某种交换。例如,在卡里欧诉炭烟丸公司案中,一家医药公司广告说,他们的新药——烟丸可以在三个月内治好人们的感冒,而且若是不能的话,消费者将获得100英镑的金钱。许多人在药效无效时向药商求偿他们的100英镑。害怕破产的炭烟丸公司声称他们的广告不能被视为一种正式、法定的要约,而只是一种要约的引诱、吹嘘或花招。但承办法院宣判说,合理人炭烟丸公司已经提出了一个正式的要约。人们在这个广告上得到了一个好的约因,使他们必须承受因为使用了不良品而导致的“明显不便”。“阅读说着你将可以怎么样,并且扭曲成好像你真的将如何的广告”。林德瑞法官说:“这是一个直接表现在语言上且完全不可能被误会的承诺。”不过并非所有的英美法系国家皆认为约因为合同成立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如澳洲等国,约因即不属于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禁止反言的概念以及缔约上过失的适用可以在缔约阶段便形成某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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