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桂梅1964年出生,2000年取得法律职业证书,2005年取得律师资格证,2007年至2018年在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执业;2018年开始在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职业至今。2014年、2015年、2016年在河南商会担任法律顾问,并相继取得荣誉证书。参加过大庆涉油案件刑事辩护和涉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辩护的辩护。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房地产,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等法律业务。
封建社会法律由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国王或者大臣制定;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制定;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由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人民议会制定。如:中国的法律是由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这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即它所代表的利益阶层。革命和改革都是围绕着这一主题。
封建社会的人治也是因为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在于人民,而仅仅是为了维护封建地主的统治次序,而弥补其不足。老百姓的得失主要取决于统治阶级的仁慈。所以封建社会人治和法治是互补的关系。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体现了国家性质,也反映了社会矛盾。
法律是社会规则,掌控了法律就等于掌握了人类的命运。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由人民来制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被人民所掌握。如此才可确保国家性质的纯粹性,调和社会矛盾的有效性。
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为了规范活着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法律工具主义者把法律当成了僵化的工具、不变的教条。它违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是人类社会创造的客体,也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过来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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